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展规划处 时间:2022-11-08 点击数:

西财大规发2022〕2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 2022 年 10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学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充分调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高级职称教师参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的积极性,促进研究水平提高,根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陕教〔2019〕26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是由学校组织审核并批准立项的校级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项目,旨在鼓励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高级职称教师围绕我校内涵式发展与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开展战略性研究或管理改革研究。

第三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特色发展、“双一流”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教融合、高校思想政治与人文素质教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与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新秦商人才培养、高校美育等及学校教育改革方面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立足实践,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弘扬特色,注重实效。

第五条 校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立项、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按部门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的程序,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年度立项不超过10项,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4项。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左右,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左右。

第七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报主持人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且为学科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或一流课程负责人;

(二)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申报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研究方向明确,论据充分,研究方法可行;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研究基础,研究计划详细明确;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承担者具有按要求完成项目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条件。

第九条 申报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时,主持人只能同时申报1项研究项目,项目参与人参与研究项目不能超过2项,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主持人不能申报新一轮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学校发布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人依据申报通知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立项申报书》;

(三)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送项目管理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四)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和推荐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公布;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五)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在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前,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予更迭。项目主持人应按时、按质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并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部门按《项目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研究工作。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予报销项目研究经费,项目主持人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得提出申报新的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研究时限,重点项目为1.5年,一般项目为1年,原则上不予延期。因客观条件限制,项目确需延长时间,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研究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时间。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四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供研究报告,填写《西安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并通过所在部门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请结题要求。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二)、(三)、(四)、(五)项中之一项;一般项目应具备下列(一)、(二)、(三)、(四)、(五)项中之一项:

(一)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与项目研究方向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包括在陕西省高教学会公开出版的专刊、专辑或论文集中收录1篇与项目研究方向相关的高等教育研究论文);

(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项目研究方向相关的高等教育研究论文;

(三)以该项目为依托获批校级以上高等教育项目(包括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各专门委员会、教育厅、陕西省高教学会立项的高等教育项目);

(四)以该项目为依托获得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奖(包括教育部、中国高教学会、陕西省高教学会、教育厅颁发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五)研究成果在学校相关制度和改革方案中被采纳。

第十六条 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申请书和任务书内容。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十八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或发表时,均须第一单位署名“西安财经大学”或同时署名“西安财经大学”(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博士后站研修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且应在醒目位置标注“西安财经大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成果总结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校级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经费的支出及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研究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业绩认定以《西安财经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办法(修订)》(西财大教发〔2022〕2号)《西安财经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修订)》(西财大研发〔2021〕10号)中的相关认定标准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西安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综合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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