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展规划处 时间:2024-05-20 点击数:

西财大规发20243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经2024年4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财经大学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56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在学校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对学校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管理咨询服务。具体包括系统收集和整理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要的状态数据,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任务;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开展统计分析和服务。

第三条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教育部、陕西省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发展情况的有关资料、数据。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教育部统计管理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积极推进教育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有计划地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统计信息跨部门、跨职能交叉与共享。

第五条 学校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按时、正常、有效开展。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六条  教育统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学校设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和发展规划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校的统计资料,对报出的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领导小组成员由以下部门组成:发展规划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科研处;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计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期刊管理中心;体育教学部;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校医院。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统计工作人员队伍,发展规划处设专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基础统计工作。兼职统计人员须向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作为全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任务;

(二)负责校内外综合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定期汇总、整理和发布学校综合事业信息统计资料;

(三)统一管理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和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四)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人员队伍,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是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中统计内容与数据来源的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发展规划处

1.统计指标任务分解;

2.指导各相关部门填报统计数据;

3.统计数据汇总及上报;

4.负责填报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计人员”等情况。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1.负责填报学校学校信息”“校办产业”“校区信息等情况。

(三)人事处

1.负责填报学校“院系信息”等情况;

2.负责填报学校“职工信息”等情况。

(四)教务处

1.负责填报学校“普通本科”普通预科生等情况;

2.负责填报学校校外教师与行业导师等情况

3.负责填报学校普通本科班额信息等情况;

4.负责填报季报数据

(五)党委组织部

1.负责填报学校“学生党员信息”等情况。

(六)学生工作部

1.负责填报学校“奖学金情况”“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应届毕业生升学人数”等情况;

2.负责填报学校是否专职辅导员”“是否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等情况

3.负责填报季报数据

(七)团委

1.负责填报学校“共青团员信息”等情况。

(八)继续教育学院

1.负责填报学校“成人本科”“成人专科”的专业信息、学生基本信息等情况;

2.负责填报学校“对外开展培训”“对外开展培训明细统计调查表(台账)”等情况。

(九)研究生院

1.负责填报学校研究生“专业信息”“学生基本信息”“班额信息”等情况;

2.负责填报学校“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国家一流学科数量”“省级一流学科数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情况

3.负责填报季报数据

(十)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填报学校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总值及台账明细”等情况。

(十一)图书馆

1.负责填报学校“图书总数及台账”“数字资源量”等情况。

(十二)科研处

1.负责填报学校“国家省部级研究机构设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情况;

2.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填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情况。

(十三)实验室管理处

1.负责填报学校“职业教育仿真实训资源量”“数字终端数”等情况;

2.与科研处共同填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情况。

(十四)后勤管理处

1.负责填报学校“在校生中住宿生”“实有床位数”等情况;

2.负责填报学校“校园占地台账及统计表”“校舍台账及校舍变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教室数量”等情况;

3.负责填报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情况”“高等教育学校校园占地情况统计调查表(台账及明细)”“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台账)”等情况。

(十五)基本建设处

1.负责填报学校“施工中校舍”等情况。

(十六)信息中心

1.负责填报学校“首席信息官(CIO)”“网络接入方式”等情况。

(十七)期刊管理中心

1.负责填报学校“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等情况。

(十八)体育教学部

1.负责填报学校“上学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人数”“校园足球场”等情况。

(十九)国际合作交流处

1.负责填报学校“上学年全日制在校生短期出国校际交流人数”“国际学生基本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情况。

(二十)保卫处

1.负责填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等情况

2.负责填报学校“其他教工”等情况。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1.负责填报学校“其他教工”等情况。

(二十二)校医院

1.负责填报学校附属医院“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等情况。

(二十三)各相关部门在数据填报过程中,如需其他部门数据,则由数据负责部门牵头,沟通协调其他部门完成责任数据填报,提交完整的数据报表。

(二十四)因统计数据每年有所调整,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统计项目,具体以当年文件要求及任务分解表为准。

第十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保障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保证工作及时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各类统计资料(电子资料、纸质资料等)、数据填报任务、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书籍等。

第三章 教育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每年九月初,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发展规划处按统计内容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

(二)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十月下旬)内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报其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报送发展规划处;

(三)十月下旬至十一月初,发展规划处汇总学校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发展规划处将《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上报相关校领导审阅确认无误后,提交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审议通过后,将审定稿上报校长(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发展规划处报出

(六)发展规划处建立《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专项统计报表是指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负责填报的统计信息报表。专项统计报表中涉及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相关信息的报表报送,其工作流程如下:

(一)相关部门接到专项统计任务后,由其部门统计工作人员按要求收集、整理数据,完成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二)相关部门统计工作人员将专项统计报表有关信息与《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统计信息有误,由相关部门会同发展规划处进行复核

(三)核对无误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填表人对专项统计报表签字确认,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出,同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  对校内统计表,各相关部门组织统计、汇总填报,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处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经学校授权,依法依规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填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所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方可送发展规划处备案、汇总。发展规划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学校公章,报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作为业务工作专项统计责任部门,需依法依规向本部门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上报业务性专项统计数据和资料,上报的统计资料、报表,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出。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以发展规划处发布的统计数据资料为准。需借阅统计相关数据的,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学校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报表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统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教育统计信息外泄。按照“谁上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学校有权对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督办,对教育事业统计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数据失实等违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西安财经大学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发展规划处负责人

员:发展规划处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处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团委书记;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研究生院院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图书馆馆长;科研处处长;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信息中心主任;期刊管理中心主任;体育教学部主任;国际合作交流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处长;校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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